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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标文件(20140121111730)

发布时间:2024-04-07 1:06:17

  1. 土地整理工程在立项程序是什么?
  2. 土地开发整理施工流程
  3. 土地整理项目流程

一、土地整理工程在立项程序是什么?

一、基本程序

(一)受理:申请单位向市行政审批大厅国土资源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1个工作日;

(二)初审:窗口初审人在3 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转复审;

(三)复审会审:复审人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组织相关业务科室会审符合要求的提交领导审批(特别程序:4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踏勘);

(四)审批:5个工作日内局领导签批,送财政局会签;

(五)办结:2个工作日内拟办批准文件,由大厅窗口初审人,发放给申请人,资料归档。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需要的材料

(一)所在区(市)国土、财政部门的立项申请;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

(三)区(市)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市级立项

二、土地开发整理施工流程

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流程

一、申请立项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承担人在论证基础上,提交土地开发整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年度计划;土地开发的自然资源,社会经济条件,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等情况;土地开发限制因素分析和适宜性评价;开发规划方案与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及资金渠道;土地开发后利用方式;效益分析;组织实施措施等。

土地开发项目,还要提出开发用地申请。

二、审查核实

县国土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到实地核实有关情况,指导开发整理项目承担人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绘出项目区,对符合要求的,则填写开发整理项目呈报表,报县政府,再根据规定,对需上报的逐级上报。

土地开发项目,符合要求的,可先行按规定报批开发用地手续。

三、批准立项

根据申报项目的面积、资金筹措方式等不同,分为国家、省级、市级、县级批准立项。

四、项目规划设计、投资计划与预算建议

根据批准项目建设与投资控制规模、新增耕地率等编制(中央承担的项目由国土部土地整理中心编制,地方承担的项目由省国土部门编制)。

五、项目实施

制定实施方案(要包括权属问题)、公告,同时对质量、进度等进行监督。

六、竣工验收

项目承担人竣工后要写出自查报告及初验申请交初验部门,初验合格的由初验部门写出申请交终验部门,终验合格的,颁发验收合格证或下发批准文件。

七、成果管理

按有关规定对权属、地类等进行划分、登记,对开发整理的土地及时加以利用。

八、项目运行管理及评价

写出项目运行管理情况及评价报告,将资料整理归档。

三、土地整理项目流程

土地整理项目流程具体如下:

1、审查核实县国土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到实地核实有关情况;

2、导开发整理项目承担人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绘出项目区,对符合要求的,则填写开发整理项目呈报表,报县政府,再根据规定,对需上报的逐级上报;

3、批准立项根据申报项目的面积、资金筹措方式等不同,分为国家、省级、市级、县级批准立项;

4、项目规划设计、投资计划与预算建议根据批准项目建设与投资控制规模、新增耕地率等编制;

5、项目实施制定实施方案、公告,同时对质量、进度等进行监督;

6、竣工验收项目承担人竣工后要写出自查报告及初验申请交初验部门,初验合格的由初验部门写出申请交终验部门,终验合格的,颁发验收合格证或下发批准;。

7、成果管理按有关规定对权属、地类等进行划分、登记,对开发整理的土地及时加以利用;

8、项目运行管理及评价写出项目运行管理情况及评价报告,将资料整理归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